舟山市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 提取条件的变化
绍兴资讯网 发布时间:2019-10-24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舟山市实际,制定了2018版《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本次的提取政策有哪些调整呢?提取条件的变化取消了“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的提取条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提取条件变更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以下情况职工可提取本人账户余额: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国、出境定居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异地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提取时,其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归还贷款。以下情况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余额: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的;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职工本人、配偶及无经济来源的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损失,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本人(共有产权人)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如提取本人账户内存储余额尚未不足的,还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除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条件外,符合上述其他提取条件的,职工在办理提取时,其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纯商业贷款)的,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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