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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伟说法——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划分(一)

绍兴资讯网     发布时间:2019-05-20   
  农村许多家庭养狗守护庭院,城市有些家庭也饲养了宠物,而因此产生的动物致人损害事件特别是狗咬伤人事件日益增多。再加上近期暴露出的假疫苗事件,许多市民被动物伤害之后就很担心,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如何划分侵权责任?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动物致人损害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主要由《民法通则》中的一些特别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规范。归责原则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一般而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如果是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案例1:2017年4月17日傍晚,小学生张某经过邻居李某家门口时,被李先生家养的狗咬伤了屁股,张某母亲随即带张某到医院治疗,医生进行了清创及注射狂犬疫苗的处理,费用共2300元。后张某母亲向李某索赔医药费、护理费等2800元。李某咨询律师后,同意赔偿。

  案例2:张某系某村无业游民,某日晚饭后,张某走到同村李某家门口时看见李某家的大黄牛拴在树下,张某就挑逗大黄牛,后又在附近买了一串鞭炮系在牛尾巴上点燃,牛受惊吓挣脱缰绳将张某顶伤,张某花去医药费1千多元,张某要求牛的主人李某赔偿,遭到李某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判决张某的受伤是张某自己的故意造成的,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张某与李某同村人,李住村东,由于村经常发生盗窃事件,李在家拴养了一条狗,以便守护庭院。李家种了石榴树几株,到下半年硕果累累,非常诱人。张某一天中午从田里干活回家,看见石榴诱人,想摘几个吃,因有围墙,他便动了脑子,堆砌几个石块后翻墙而入。进入之后,惊动狗,张不顾狗叫仍摘石榴,后狗挣断绳索咬伤张某,花医疗费3000元。张某向李某索赔未果,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李某在家中拴养狗守护庭院并无不妥,且在其外出时将大门落锁已经尽到了对狗的看管义务,张某在李某家中无人的情况下为偷摘石榴擅自翻墙入院而被狗咬伤完全是出于自己的重大过失,所以李某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损失由张某自己承担。

  案例4:张某饭后在村大路上散步,碰到邻居李某也带着狗散步,一小孩子突然朝狗扔石子,狗去追赶小孩,小孩躲到张某身后,结果张某的脚被咬伤,花去医药费2千多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张某可以要求邻居李某赔偿医药费也可以要求小孩的监护人赔偿医药费,因为过错是小孩向狗扔石子造成的,邻居李某如先行赔偿了医药费后,可以向小孩子的监护人进行追偿。

  案例5:根据某市养犬规定,德国牧羊犬是该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之一。张某无视该规定仍然饲养了一只高大的德国牧羊犬。一日,张某的女儿叫其同学小莉来家中玩耍。当小莉行至张某家中时,被德国牧羊犬咬伤,住院30天。张某饲养的是当地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归责上就不分是不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还是由受害人自己造成的,只要当事人饲养了禁止饲养的高度危险的动物,造成损害,当事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赔偿小莉的一切损失。

  案例6:村民张某与李某住同一胡同,历来不和。张某认为李某在与别的村民聊天时对其指指点点,伺机报复。张某家有一只狼狗,他故意让狼狗饿了两天,看见李某饭后从家出来,唆使狼狗去扑咬李某,造成李某轻微伤。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张某是将自己饲养的狗作为加害工具来替自己实施加害行为。张某被公安机关拘留5天并处罚款200元,并赔偿李某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