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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伟说法——房屋买卖过程中所有权的确定

绍兴资讯网     发布时间:2019-05-04   
  平时在接受市民法律咨询的许多问题中,有一类是关于房屋买卖中“一房二卖”的案例,这类案例往往出现在房价上涨过程中。“一房二卖”指房屋所有者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遇到出价更高的,又将房屋卖给后来购房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前一购房者的利益。我国法律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定了不同的制度:对于动产,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对于不动产,登记时方发生物权变动。那么,对于“一房二卖”,前购房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2017年2月,张某通过中介公司与李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夫妇将市区一套房屋卖给张某,房价为116万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了定金5万元,首付款51万元,剩余购房款6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于当年8月底前付清。但让张某没想到的是,因房价不断攀升,2017年6月,李某夫妇又与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1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赵某,并与赵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张某于8月底想付余款时才知买屋不成,遂将李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夫妇双倍返还定金计10万元,返还预付款51万元及利息损失,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4万元(140-116)及税费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夫妇先后就同一套房屋与张某、第三人赵某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案涉房屋已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至赵某名下,张某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夫妇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无法实现。判决解除李某夫妇与张某签订的合同,被告李某夫妇向原告张某返还购房预付款51万元及利息、返还定金5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4万元及税费损失6.7万元。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作为房屋的出卖方,切不可为了贪图眼前的利益,用牺牲诚信来谋取利益,最终的结果往往会利益没能谋取到,还会遭受更大的损失,为违背诚信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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