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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交警又曝光一批违法行为 你“上榜”了吗

绍兴资讯网     发布时间:2019-07-05   
对于漠视法律法规的人,对于无视他人生命安全的人,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还要坚决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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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前五排行榜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以及第91条第2款规定: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S310复线婆姆村路段

超速50%以上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46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

西城路绣湖西路闯红灯

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39、40、41、42、43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规定:处罚款150元,记6分。

4

西城路绣湖西路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1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处100元罚款,记2分。

5

城北路下穿兴中小区

不按规定临时停车

(城北路下穿兴中小区路段东)

(城北路下穿兴中小区路段西)

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6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处50元罚款。

处罚和曝光只是手段,蜀黍希望的是可以提高广大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在日常的出行中真正做到遵规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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