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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拖欠农民工工资 将从保证金保函中先行垫付

绍兴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0-03-28   
  合肥晚报讯 为进一步预防和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合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已印发。即日起,合肥各类基础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制度,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该举措也为工程企业解放负担,减少资金压力。

  企业减负保证金保函减少资金压力

  合肥市人社、发改、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11个委局联合发布的《实施办法》引入了保函和保单模式。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均应缴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以下称保证金保函)方式缴存。

  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项目缴存保证金保函,保证金保函额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2%;施工总承包范围以外工程的保证金保函由建设单位缴存,保证金保函额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2%,可累加也可单个缴存。

  建筑业相关人士表示,此前保证金以现金的形式足额存放到保证金账户中。与保证金制度相比,保证金保函不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

  拖欠工资保证金保函可先行垫付

  发生哪些情形,人社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启动保证金保函索赔程序,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保函中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呢?

  《实施办法》规定,发生因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造成分包单位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因施工总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人社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启动保证金保函索赔程序,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保函中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发生因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导致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人社部门可从建设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保函中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开具保证金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接到人社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索赔通知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指定的账户(含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

  差异化管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高可享减免

  除引入保函、保单外,运用信用评价结果也是新规的一大亮点。《实施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保证金保函实行差异化管理,企业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可减半、减免或提高比例缴存保证金保函。

  享受减半或减免缴存保证金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自确认拖欠行为之日起30日内,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2%重新缴存保证金保函。

  对未按本办法要求办理保证金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责任单位实施处理,并记入信用黑名单。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周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