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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自有住房每平米每年奖励12元

绍兴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0-03-22   
  江淮晨报讯 3月17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财政奖补资金审核工作的通告》,市辖区内出租自筹住房(含商改租、工改租)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只要住房租赁合同于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在市租赁平台备案的,企业及个人从即日起至4月15日登录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填写并上传相关信息和材料,申请合肥市住房租赁财政资金奖补,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具体奖补标准为:对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按照备案面积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2元。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当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2元(2019年1月1日-2019年4月25日按照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元计算)。

  此外,自筹商业、办公、工业性质房屋,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当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0元。自筹分散式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当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4元。当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15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20元(2019年1月1日-2019年4月25日)自筹分散式租赁住房企业按照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0元计算)。

  同一套住房对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相关记录纳入信用体系监管。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余佼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