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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绍兴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2-04-12   
  建设单位组织人民防空竣工验收但并未上报备案,擅自交付使用,所面临的不仅是交付时间的延后,更将面临相关行政处罚。近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置一起综合执法改革事项划转首例人防领域案件,现就该案以案释法,提醒建设方引起高度重视。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1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案件移送函,反映当事人浙江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在曹娥街道某出让地块涉嫌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过程

  在收到移送案件后,城乡建设专业中队执法人员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开展调查,对当事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在2020年9月区人防办组织人防地下室专项验收后,验收结果至2022年2月未上报备案,被区人防办执法人员要求责令限期改正。经复查,其已于2022年3月完成备案。

  处罚结果

  当事人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法条链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后未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