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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开出首张违规养犬罚单

绍兴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1-07-10   
  犬是人类最早驯服的动物,也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养犬给人们带来了欢乐和慰藉,但一些不文明养犬行为也给社会带来诸多问题。7月7日,我区开出首张违规养犬罚单,不文明养犬行为从此套上“紧箍咒”。

  一、案情回顾

  2021年6月30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容秩序中队接投诉后对梁湖街道某村进行勘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徐某某在限养区外违反规定携带烈性犬出户,但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二、执法经过

  执法队员到达现场后,首先根据《绍兴市烈性犬名录和限养区禁养大型犬只标准》确认该犬品种,发现该犬种为卡斯罗犬,属于绍兴市公安局发布全市禁止饲养的21种烈性犬种中的一种。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拍照取证,并当场向该犬主人徐某某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在随后的复查过程中,执法队员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后经责令改正了违法行为,将犬只进行圈(拴)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责令后改正了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规定的情形,根据《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7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徐某某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法条链接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第三项不得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限养区外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圈(拴)养,不得出户遛犬;确因免疫、诊疗等需要出户的,应当采取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等措施,并由成年人牵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犬只。在限养区外违反规定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户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上虞城市管家提醒市民,和谐虞城你我共建,养犬莫忘依法依规。城市管家倡导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断打造优美、和谐、宜居的人居环境,共享美好生活。只有立好规矩、管好人,你的爱犬才可能成为别人眼里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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