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注意!11月起全省企业社保费由税务征收
绍兴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0-11-17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山东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对征收范围、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等具体事项,《通知》同时给予明确。
记者注意到,此次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既包括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同也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上,《通知》指出山东省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人员变更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企业应于每月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
同时,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各市税务、人社、医保部门联合确定并告知缴费人。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根据《通知》,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单位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手机APP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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