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酒总经理常建伟吃警示函 透露集团营收股价上涨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5日讯 1月14日,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布的《关于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常建伟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9〕0138号)显示,常建伟作为山西汾酒(600809.SH)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自行对外发布涉及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信息披露不公平,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常建伟予以监管关注。
2019年10月21日,有媒体报道称,山西汾酒总经理常建伟在世界名酒价值论坛上表示,公司2019年全年营收或达120亿元,公司股价当天涨幅2.66%。
10月23日,山西汾酒发布澄清公告,汾酒集团党委委员、董事、股份公司总经理常建伟按照汾酒集团2019年冲刺120亿元目标精神进行的表述,具体相关经营数据以公开信息为准。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常建伟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常建伟,时任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经查明,2019年10月21日,有媒体报道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汾酒或公司)总经理常建伟在世界名酒价值论坛上表示,公司2019年全年营收或达120亿元,公司股价当天涨幅2.66%。经监管督促,公司于10月23日披露澄清公告称,上述数据为公司控股股东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汾酒集团)2019年冲刺目标,而非山西汾酒2019年营业收入预测,具体相关经营数据以公开信息为准,常建伟在公告中就上述事项致歉。
根据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披露的公告,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汾酒集团营业收入93.53亿元,公司2019年三季报的营业收入占比控股股东营业收入97.7%,控股股东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公司。公司全年营业收入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地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常建伟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自行对外发布涉及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信息披露不公平,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2.6条、第2.14条、第2.15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常建伟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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