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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周至县将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违者最高罚款10万元

绍兴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1-09-02   

  从2020年10月1日起,周至县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将处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最高罚款10万元。

  8月26日,华商报记者从周至县公安局了解到,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周至县2020年春秋大气污染防治及“冬病夏治”专项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周至县政府发布了“关于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该公告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通告中说明,周至县区域全时段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在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

  同时,通告也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说明,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500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广大群众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若发现违法行为,可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周至县公安局029-87156110;周至县应急管理局029-87151201。

  华商报记者 田睿 实习生 赵江浦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