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向海关申请退货业务
绍兴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0-04-03
中新网3月28日电海关总署28日在官方网站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称,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
公告截图
据公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公告明确,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热点新闻
- 确诊833例!韩国国会大楼暂时关
中新网2月25日电综合韩媒报道关于感染病预防及管理的法律,将于26... - 法国总统马克龙就欧锦赛错播阿尔
阿尔巴尼亚总理拉马8日说法国总统马克龙已就7日晚在巴黎举行的欧... - 美联航一飞机发动机整流罩掉落
中新网2月14日电 据外媒报道一架从旧金山飞往夏威夷的波音777客... - 日本北海道上空惊现“火球” 或
人民网东京10月19日电 据NHK电视台报道,NHK设置在北海道各地的摄...